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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544天的等待,华为公主归期仍未定。
北京时间5月28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公布了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个判决结果,认定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因此对她的引渡案将继续审理,孟晚舟女士将留在加拿大参加后期的相关听证,并等待新的审判结果。
未来案件第二阶段审理定于6月开始,重点在滥用诉讼程序以及加拿大官员在逮捕孟晚舟时是否遵循了法律,即焦点将转移到加拿大警方等部门在温哥华机场逮捕她是否合法,这一案件中孟晚舟是原告。结案陈词预计将在9月最后一周和10月第一周进行。
引渡原则
01 |
双重犯罪原则 |
所犯罪行在引渡的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如:在A国构成犯罪在B国不构成犯罪,是不能引渡的。根据美加引渡条约及加拿大《引渡法》,加拿大将疑犯引渡至其他国家受审必须证明疑犯的罪行在加拿大亦属于犯罪行为。孟晚舟的律师此前表示,由于美国对孟晚舟的指控是基于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但是加拿大目前并没有针对伊朗的金融制裁,因此孟晚舟面临的指控在加拿大并不构成犯罪,引渡请求不满足双重犯罪的要求。
02 |
罪名特定原则 |
以什么罪名引渡就以什么罪名起诉,避免以A罪引渡后以B罪重判。
03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
目的是不参与他国政治斗争
04 |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
目的是保护自己国民
案件本身背景
1. 伊朗skycom公司向伊朗销售惠普计算机设备,即skycom违反了米国的伊朗制裁法。
2. 华为曾经是skycom的股东、孟女士曾任skycom董事。米国认为skycom是华为控制的公司。
3. 汇丰银行曾违反伊朗制裁法案,并向米国保证再违反则接受10亿美元罚款。
4. 华为为了从汇丰获得贷款,孟女士曾向汇丰说明华为与skycom没有任何关系。米国认为,孟女士欺诈了汇丰,使汇丰处于危险之中,构成欺诈犯罪。
裁决缘起
1. 加拿大应米国要求,以欺诈罪逮捕并引渡孟女士。
2. 孟女士认为不构成双重犯罪原则,请求法院裁决解除指控。
3. 本裁决只裁决双重犯罪的问题,只认定孟女士的行为是否同时在加拿大和米国构成犯罪。
法官指出:本裁决提及的孟女士的行为还没有得到证实,孟女士最终是否有罪,本裁决没有作出认定,需要在后续的司法环节中认定(小编注:比如skycom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华为的行为就是个问题,本裁决不裁决事实,只假设认定属实后,是否构成双重犯罪)。
孟女士主张
不符合双重犯罪,理由是:
1. 华为和伊朗境内的skycom没有关系,华为持有的sky的股权已卖出去;
2. 米国依据的法律实质是伊朗制裁法,加拿大没有伊朗制裁法;
3. 孟女士不是米国公民、汇丰银行不是米国企业,不受米国管辖。
加拿大检察官(代表米国)主张
符合双重犯罪,理由是:
1. 孟女士曾任skycom董事,华为的skycom股权全部卖给华为控制的一家公司,skycom用的仍然是华为邮箱和文具;
2. 本案是欺诈(fraud),根据加拿大法律,欺诈行为在加拿大构成犯罪,不要求直接与制裁伊朗的法律相联系;
3. 无论是否参考米国的伊朗制裁法,孟女士欺诈汇丰都导致汇丰处于受到经济损失的危险之中(加拿大法律欺诈不要求实际经济损失)。
法官认定
1. 如果不参考米国的伊朗制裁法,很难认定孟女士构成欺诈罪;因为有多大损失很难说。
2. 如果参考米国的伊朗制裁法,可以认定孟女士构成欺诈罪。因为有损失(或损失风险)。
对第2点,孟女士指出,双重犯罪不能参考他国法律,法官认为,如果本国没这个罪、当然不能参考他国法律认定犯罪,但是对于损失后果是可以参考他国法律的。双方都有提出判例支持自己,法官支持其观点的理由是这样一个判例:A在加拿大通过电话向米国的人销售信用卡保护产品,但是米国法律规定持卡人最多只需要承担50美元的责任,超过部分由银行承担,相当于米国持卡人根本不需要A的这个产品却付钱购买这个产品,所以A构成欺诈罪,也就是说在认定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时参考原因他国法律。
注:使用“参考”一词是为了方便读者阅读,法律术语应为“援引”或“适用”。
文章部分内容摘选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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