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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财产的合法转移到境外?
2020-09-02 16:43:07

我国高净值人群在创业创富后,往往会孜孜以求,为下一代寻求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为自己寻求安全的品质生活环境和最佳的事业机会,部分有全球视野的人士通过移民北美、澳洲、欧洲来实现这一目的,在海外邦接触和服务的客户中发现困扰这些人士最多大的问题就是:“人出去了,钱怎么办?”

 

—— 如何将财产的合法转移到境外的中国法律基础 ——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的办法;文末附有详细的法条。

 

—— 根据相关法条,私人合法财产向境外转移的办法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二是继承财产转移
 转移须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申请人包括: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

转移20万以上
为了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转移50万以上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 移民后合法专业财产到境外的相关问题 ——

 

只有绿卡,没有移民国护照,可以进行移民转移吗?

移民转移,顾名思义,只有“移民”了才具备将资产转移的资格。这里的“移民”其实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取得外国国籍,二是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因此不用担心,持有绿卡,也是具有申请移民转移资格的!

 

取得了加拿大国籍,想把北京房子卖了,以后去加拿大生活。卖房子的钱可以通过移民转移吗?

虽然我国允许移民转移,但也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关于财产方面的限制,即: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简单来说,若北京房子是在拿到加拿大国籍前取得,且房产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那房产变现后的资金就可以通过移民转移的。

 

卖房子的全部收入都可以移民转移吗?5万美金的外汇额度,会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移民转移不受每人每年五万美元的外汇额度限制!您的房产转让所得完税后,凭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转让合同、房地产权属证明、税收凭证等),就可以申请移民转移了。

 

申请移民转移手续复杂吗?

若要实现移民转移,资格审核、文件准备、与不同部门的沟通都需要一步步完成,因此移民转移手续相对较多多,涉及到的部门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中国的公安部门、中国税务部门、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可能也会涉及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每个环节都需要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建议您寻求具有实操经验的专业人士,海外邦也可为您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详细法条 ——

 

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第六条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1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2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1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第七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办理第2次(包括第2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1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二条 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同一财产重复提出申请等手段非法套取外汇或者骗购外汇对外转移财产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售汇、付汇业务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的有关财产转移,或台湾地区居民继承内地财产的对外转移,比照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系指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出入境证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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