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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筹划 节税避险

CRS与中国
2021-05-25 15:50:32

CRS 是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中国官方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用统一标准相互交换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信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而产生。

CRS标准的解释是: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非本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该金融机构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再由主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海外邦通俗的解释为:王某人是A国的税务居民,王某人是B国的非税务居民王某人在B国开设的金融账户就会被识别并按标准格式报送到A国。

 

——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一国(地区)的税收居民 ——

 

各国(地区)税法均有构成其居民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即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账户持有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具体可参见OECD各国税务居民界定规则网页: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对自身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综合判断。账户持有人可能同时构成两个或者多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身份相关示例:

示例1: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并作为甲国的税收居民纳税。他在乙国境内停留超过6个月,根据乙国国内法,因其停留的时间长度,他作为乙国的税收居民被课税。因此,他同时是甲国和乙国的税收居民。

示例2: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并作为甲国的税收居民纳税。他在乙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为8周,根据乙国国内法,因其停留的时间长度,他不构成乙国的税收居民。因此,他仅是甲国的税收居民。

 

—— 中国 CRS 实施时间表 ——

 

2014年9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2015年7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5年12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2016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5月9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17年7月1日 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5月31日前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2018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 CRS交换那些信息 ——

 

这些资产被CRS统计并交换回国内:

覆盖的“个人信息”:您的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等都要被交换回中国。

覆盖“金融账户信息”:税收主体在境外持有的“金融账户”在CRS下将会被披露给中国政府,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和信托等都在CRS申报之列;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和债权权益等均会被CRS交换信息回中国。

具体交换的金融信息如下: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年底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这些资产不被CRS统计和交换: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在CRS申报之列,如:现金、房产、游艇、跑车、古董字画以及没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等。

 

—— CRS收集哪些人的账户信息 ——

 

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 中国哪些机构在收集CRS信息 ——

 

中国收集金融账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类型分为四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代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主要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

 

—— 中国机构如何收集CRS信息 ——

 

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一)新开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CRS

(二)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CRS

(三)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CRS

(四)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CRS

(五)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一识别非居民

CRS

(六)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之二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

CRS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海外邦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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