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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Introduction
信托起源于英格兰,具有悠久且完善的法律渊源,其最初的形式是,一人(“资金提供方(settlor)”)将土地转让给另一人(“受托人”),该人将为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土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信托的模式不断演变,其中包括:
- 家庭(或全权)信托,
- 固定信托,
- 单位信托(固定信托的一种形式),
- 混合信托(全权信托与单位信托的交叉),
- 遗嘱信托,
- 养老基金。
然而,本文将专注于家庭全权信托(家庭信托)。
家庭信托
Family Trusts
家庭信托主要用于保护和增加代际家庭财富,以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的追偿,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这种“保护”是通过信托能够将资产的合法所有人(由受托人持有)与受益人的利益(称为纯粹的期望)分开的途径来实现的。在没有担保或保证协议以及不适用破产追回规则的情况下,信托财产通常会被隔离于针对受益人的法律索赔,而这种法律索赔一般会波及债权人和配偶。
但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2008年Kennon诉Spry一案中的大多数决议确认了《家庭法》的长臂管辖,并削弱了信托模式在婚姻或事实关系(即“婚姻关系”)中对当事人的保护。
信托财产和《家庭法》
Trust Property and the Family Law Act
在家庭法诉讼中,家事法院首先要:
1. 确定家庭的“资产池”中包括哪些“财产”,
2. 确定供分配的“资产池”的规模。
因此,正是在第一步中,法院要确定一项信托资产是否在家庭法所界定的“财产”范围内,即便该资产在法律上并非由婚姻关系的一方所有。
高等法院在Kennon诉Spry一案的裁决为判断信托资产在何种情况下属于“财产”范围提供了权威性标准。
澳洲高等法院Kennon诉Spry一案(2008年)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首席法官French的判决
Judgment of French CJ
实际考虑因素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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